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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浦镇08单元16-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结果公示
      周浦镇08单元16-02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园路和周祝公路交叉口西北侧,北至规划的韵涛路、南至周祝公路、东至周园路、西至16-01地块,占地面积55,998.9 m2,未来规划作为三类住宅组团用地(Rr3),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地块2003年前主要存在池塘、养鸡场和农田。地块内南部2003年起存在上海祥生轴瓦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菲特尔莫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19383 m2),主要从事金属铸锻加工(属于12+3行业),2015年厂房全部拆除并闲置至今。地块内北部2005年前主要存在池塘,2005年至2008年池塘逐渐被填平并开始种植树木,回填区域面积约18051 m2。
      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范,精准一码发财100在初步调查超标点位所在区域布置加密监测点位。由于地块内前两轮加密调查均出现超标的情况,详细调查阶段共进行了三轮采样。第1轮进场采样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第2轮进场采样时间为2021年1月24日至1月26日,第3轮进场采样时间为2021年2月2日。详细调查共布设8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11组地下水样品(包括2组地下水平行样品),共布设19个土壤监测点,采集116个土壤样品(包括11个土壤平行样),另外准备了3个设备淋洗样品、6个全程序空白样、6个运输空白。检测结果表明:
MW-1区域:
      在对初步调查超标点位MW-1的复核采样中,金属锑的检出浓度为0.0294 mg/L,超过参考标准0.01 mg/L,超标倍数为1.94倍,但低于初步调查MW-1中金属锑的检出浓度(0.0386 mg/L);
地下水样品M4中金属锑的检出浓度为0.0257 mg/L,超过参考标准0.01 mg/L,超标倍数为1.57倍。
SB-21区域:
      紧邻原超标点位的土壤样品SB-21’-1(0-0.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272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2.29倍;土壤样品SB-21’-2(0.5-1.0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348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3.21倍;土壤样品SB-21’-3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112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0.36倍;
在原超标点位北侧约10 m的土壤样品S5-1(0-0.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360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3.36倍;土壤样品S5-2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436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4.28倍;土壤样品S5-4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208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1.52倍;土壤样品S5-5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169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1.05倍;
      在原超标点位西侧约10 m的土壤样品S6-1(0-0.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576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5.97倍;土壤样品S6-2(0.5-1.0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604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6.31倍;土壤样品S6-3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212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1.57倍;土壤样品S6-4(1.5-2.0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931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0.13倍;土壤样品S6-5(2.0-2.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140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0.69倍;
在原超标点位东侧约10 m的土壤样品S7-2(0.5-1.0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414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4.01倍;土壤样品S7-3(1.0-1.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195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1.36倍;土壤样品S7-4(1.5-2.0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211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1.55倍;土壤样品S7-5(2.0-2.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100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0.21倍。
在原超标点位东南侧约14 m的土壤样品S15-1(0-0.5 m)中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为1540 mg/kg,高于参考标准826 mg/kg,超标倍数为0.86倍。
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部分点位土壤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和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部分点位地下水关注污染物锑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标准,须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以明确人体健康风险水平是否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建议在后期场地开发过程中加强对场地封闭管理,杜绝外来人员进入和垃圾等倾倒,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开发建设过程中基坑内的降水禁止随意乱排放,需通过环保及市政等相关部门确定许可后再进行排放。地块后期开发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等异常迹象,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查验。